本報訊 記者梁士斌 近日,交通運輸部頒佈了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《規定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針對近年來我國出現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務業態,《規定》從為市場提供多樣化、差異性服務的角度出發,確立了只允許接受預約、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模式,鼓勵各地探索發展預約出租汽車,滿足市場需求。同時,對於出租汽車電召服務作出了有關規範。
  《規定》明確了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,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,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,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。
  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,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,科學確定運力規模。同時,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、集約化、公司化經營,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平。
  《規定》對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條件、程序及實施主體等作出了規定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,應當先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,簽訂經營協議,並具備相應的駕駛人員、管理制度、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等條件。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,應當符合相應的車輛技術條件,配發《道路運輸證》。
  針對“黑車”非法運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、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等突出問題,《規定》要求加強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,會同有關部門糾正、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和其他違法行為,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,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  (原標題:鼓勵發展預約出租汽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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